治白癫疯办法 http://m.39.net/pf/a_4699279.html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试点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自年1月20日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试点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
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
即"商转组贷款"业务
《通告》称,凡在昆明市行*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向商业银行办理商业贷款且所购住房已办妥抵押登记的,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将符合条件的部分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剩余的商业贷款共同形成组合贷款。
原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暂停受理。
《商转组合贷申请条件》明确
●申请人申请商转组合贷款的,只能向原办理住房贷款的商业银行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商转组贷款时,商贷余额不得低于5万元,且转贷后商贷的余额不得低于1万元;
●20年(含)土地使用信息登记完整,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可以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
住房面积低于50平方米以下且不配套的住房,不宜实现变现处置的住房不得设定为抵押物,不得申请。
目前
昆明市公积金贷款首套房
5年以下贷款利率为2.75%
5年以上贷款利率为3.25%
商业银行首套房
5年以下贷款利率为4.75%
5年以上贷款利率为4.9%
据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商贷转公积金组合贷试点的实际意义在于,当职工购房商业贷款余额超过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时,在符合《商转组合贷申请条件》情况下,可以申请办理“商转公”组合贷款。
新闻多一点
1月初,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了《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已于1月8日公布于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意见征集已于1月17日结束。
双职工家庭最多可贷款50万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昆明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双职工缴存家庭50万元,单职工缴存家庭30万元。
在本市购买、大修自住房可贷公积金
在昆明市行*区域内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云南省内本市行*区域外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异地公积金中心)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户籍地在本市行*区域内的缴存人家庭,在本市行*区域内购房时,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贷款申请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
借款申请人应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缴存情况符合以下要求:
1.借款申请人设立个人公积金账户时间符合规定;
2.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3.申请公积金贷款当月与最近缴至月份的间隔不超过2个月。
借款申请人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月份符合规定;
4.借款申请人从昆明市以外的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其他公积金中心)转入本市时,可合并计算原开户、缴存时间,合并后缴存情况应符合上述1—3条规定;
5.借款申请人在异地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缴存情况根据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认定,缴存情况应符合上述1—3条规定。
●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个人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在本市及其他公积金中心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具有经昆明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确认备案网签的购房合同(协议),且为买受人或共同买受人;具有经有权机构批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关文件和有效的建造、翻建、大修合同(协议),且为经批准的权利人本人及配偶。
●能够提供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认可的担保方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有: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下的拟购、拟建住房(新建商品房)抵押;抵押预告登记情况下的拟购住房(新建商品房)抵押;拟购住房(现房)抵押;采用凭证式国债或受委托贷款银行人民币定期存单质押。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付款金额符合规定比例,且首付款金额加上贷款金额应等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合同(协议)上的房价总金额。
首套自住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拟购住房为缴存人家庭的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包括轮候期(指上一笔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到本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期间)设置等。
以下情况不受理贷款申请
●购房合同(协议)上存在除配偶或同户的父母(借款申请人未婚)或同户的未婚子女(丧偶、离异未再婚除外)外的其他权利人的。
●与父母、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之间买卖住房的。
●拟购住房被列入*府改造拆迁的、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加贷款期限超过规定标准的住房、位于企业、学校等单位工作区域内的不宜实现变现处置的住房。
●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保证担保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1.按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上的住房贷款记录(含未结清、已结清)、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中的住房贷款记录、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书或借款申请人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实际持有住房记录等认定。
2.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贷款*策。
二套房认定标准
●“持有一套住房,无住房贷款记录的;
●无住房但有一次住房贷款记录的(含未结清、已结清);
●持有一套住房,且有住房贷款(含未结清、已结清)记录的,若为同一套房屋的,认定为已持有一套住房”,这些情况都被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公积金贷款二套房贷款*策。
三套及以上住房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持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2.有两笔及以上住房贷款记录的(含未结清、已结清);
3.持有一套住房,有一笔住房贷款(含未结清、已结清)的,若住房贷款为不同房屋的。
云报客户端综合
消息来源: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部分内容整理自春城晚报
责编:郑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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