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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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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晟运隆建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p>

法定代表人:陈代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沙沟埂村振兴苑小区7幢3单元一楼

经调查,你单位未依法按我局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行为,已违反了《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及《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于年12月24日向你单位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五人社监询字[]第号)。要求你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截止年2月21日,你单位拒不提供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及《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元整)的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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