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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问10答带您读懂山东省学校安全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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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颁布《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学校安全是教育事业发展、学生成长成才的基础和保障,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宁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在全国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解决学校后顾之忧,维护老师和学校应有的尊严,保护学生生命安全。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省政府于年印发了《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于年颁布实施了《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为我省学校安全工作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有效避免了校园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了各级各类学校的持续安全和稳定。

但是,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速推进,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给学校安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挑战新要求,学校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问题更加严峻、紧迫、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部门、学校及学生、家庭的责任、义务界限不清晰,部分领域、部分事项责任不明确,监管不严格、落实不到位,没有形成有效的安全保障合力;

二是学校安全基础能力比较薄弱,人防、物防、技防等基本安全配备和保障不足,不少中小学、幼儿园未按规定配齐专职保安员,安全管理制度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三是学校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学校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教育不到位,校园欺凌、暴力事件时有发生;

四是一些地方和学校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认识不足,应对不及时,处置不果断,引发家校纠纷,甚至出现“校闹”现象;五是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不健全、不协调,重检查、轻整改,结果运用有待加强,安全防范和事故处置能力亟待提高。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学校安全方面的专项立法,我省现有的有关学校安全的规章制度也尚未形成体系,法律效力不高,约束性不强,迫切需要进一步提升学校安全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保护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安全。

今年初,在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一次会议上,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家义同志提出进行学校安全立法,通过地方立法为我省学校安全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我省启动了《条例》的研究起草工作,并于11月底通过。

Q2

《条例》有哪些创新和亮点?

一是将党的十九大、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融入立法内容。

条例将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写入立法目的,并将“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作为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的方针,充分体现立法的正确政治导向,切实发挥立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二是明确专职保安员配备。

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员。

三是创新学校主管部门职责。

规定,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指导学校聘用法律顾问协助防范安全风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

四是明确相关主体安全注意义务。

规定,在学校及其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五是建立风险分担和救助机制。

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校方责任保险;鼓励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办理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学生家长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发生的风险;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展与学生安全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保险业务。

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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