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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殴打等一般侵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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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问题。前一段时间,原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管理主任廖主任打人被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但为何不行政拘留?大家很疑惑,也有很多质问。

之所以大家很气愤,就是觉得不公平,心里面堵得慌。为什么被管理人违反疫情管理规定打人,轻则被治安拘留,重则被刑事处罚。

位置互换,执法管理者打人就只负行政违纪,当然是党员的还会受到党纪处分,再严重就构成刑事犯罪,为何不受治安拘留和治安罚款的处罚。感觉这不公平。

二、看当事人勾搭执法人员或者街道工作人员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讲大道理,不如给大家举几个案例。大家从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例,自己分析结论,也许更有说服力。先来看两个妨害公务的案子。

年2月5日晚22时许,熊老大同熊老二、熊老三和熊老四(该三人已做行政处罚)在新冠病毒防疫期间,违反防疫规定未佩戴口罩聚集赌博。民警袁某、程某及辅警魏某、李某1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后赴现场处置。在登记身份信息过程中,被告人熊老大首先对民警的执法行为不配合,带头起哄、辱骂及威胁执法民警和辅警,同时还挑唆其他参赌人员对现场执法民警、辅警进行围堵、辱骂、威胁、拉扯、推搡,致使民警程某执法时使用的警号、口罩被拉扯掉,脖子、手指受伤,辅警魏某、李某1不同程度受伤。法院认为熊老大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详见()赣刑初35号)

大家可能认为是警察执法才是这样,其实其他执法人员也是一样。如果抗拒执法,殴打执法人员,都是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的。轻则治安拘留,重则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年2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龙等5人,开车从其居住的南充市顺庆区某小区后门出来,因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全区居民小区和村(组)实施“临时封闭管理”,每户家庭每两天凭出入证一人出入一次。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曾某、苟某、屈某等人根据负责该小区巡逻、值守。见车上多人准备出门,曾某等人到车前对其宣传疫情期间相关规定。

王某兵下车后与曾某等人理论发生争执后,用拳头殴打曾某等人。王某龙下车后与苟某等人发生争执并用拳手打苟某等人,并捡起一块砖头,威胁要砸办事处的巡逻人员。王某久下车后,抓住屈某等人的衣领进行推搡。致屈某、苟某等人头部、眼部、胸部、眼部多处软组织抓伤、挫伤,造成疫情期间小区门口几十人聚集、秩序混乱、多辆车无法通行持续时间近半个小时。

法院认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控期间,被告人王某龙、王某兵、王某久以暴力方法阻碍依法落实卫生防控措施等应急处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龙拘役三个月,判处王某兵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判处王某久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详见:()川刑初号)

三、来看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殴打当事人、非法侵入民宅,甚至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的案子,这些执法人员是否被治安拘留了的。直接给大家看申诉至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同时也是沿海发达地区的案子,更有说服力,相信大家看了心理可能难以接受。

首先来看江苏高院判决的一个案子(节选并编辑)。本院经复查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杨某某多次报警称某开发区新港办事处(以下简称新港办事处)工作人员在与其协商搬迁事宜时存在非法侵入住宅、限制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

民警处警后对袁某某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由新港办事处出具《情况说明》,查明杨某某报警的情况系新港办事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的行为。参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因此针对杨某某的报警,开发区分局民警口头告知杨某某其所报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其可向信访、纪委监察等部门反映问题并无不当,开发区分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正确。综上裁定驳回杨小春的再审申请。(详见苏行申11号行政判决书)

可能大家看了这个案例后,还是有点难以释怀。心里还是堵,那么看了下面这个案例将会更堵。你可能不会相信,但是这都是公开的判例,大家可以查询印证。

第二个是来自福建高院裁判的案子(节选并编辑)。本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是行政起诉得以受理的条件之一。本案在案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可以证实,年3月7日再审申请人女儿黄某某报警、年3月17日再审申请人再次报警称再审申请人在南安市××镇××村潭溪桥头11号被人带走,系南安市罗东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实施的职务行为,被申请人对此亦对报警人进行了告知。而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都规定了救济途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对此也予以明确,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故本案报警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南安市公安局办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再审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事实根据,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原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再审申请人提出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的审查,不符合上述规定,不予准许。综上,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黄某某的再审申请。(详见()闽行申号行政裁定书)

四、律师解读。

上述两个案件都是高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判,相信足够权威了吧。案情所反映出来的主要意思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有殴打、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等侵权行为,当事人报警处置,后来有关部门出证明说是在“执行公务”时,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所谓的违法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是没有行政处罚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不管,老百姓就打官司告公安机关,官司一直打到高级人民法院,最后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公安机关的做法。大家先来看看这个复函的真身(见下图),我们再来讨论。

通过上述的案例和规定,我们基本可以的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一)公民或者自然人之间发生殴打、侵入住宅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行政违法行为。此时,你报警有用。公安机关必须履行职责,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罚款或者治安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当然,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赔钱等民事责任也少不了。

(二)公民或者自然人对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警察、城管或者街道办事处的人员,也可能是疫情期间安排从事防疫的保安或者志愿者)实施抓扯、殴打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行政违法行为。此时,前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警有用。公安机关必须履行职责,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罚款或者治安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当然,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赔钱等民事责任也少不了。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对管理相对人实施的“辱骂、殴打、侵入住宅等所谓的违法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于是执行职务,不属于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公安机关管不了。此时,你报警说“城管执法人员把你打了,如果只是抓扯或者够不上轻伤”,公安机关可不能以“城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进行治安罚款或者拘留”。当然,你报案说自己肋骨被打断了几根,腿被打断啦!那公安机关可以行使“刑事案件管辖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刑事调查。

公民在面对执法人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违法违纪的,建议采取录音录像方式固定证据,依法行使法律授予的现场陈述权、申辩权,并同时指出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如果此时工作人员仍然很、很霸道,不建议硬怼。因为你激怒工作人员之后,他打你打得不重,如果够不上刑事案件回去只是受处分。你打他,同样的强度不构成轻伤,你至少治安罚款或者治安拘留,重则妨害公务构成犯罪。需要说明的是,这并不影响你正当防卫,特别是有监控等足够证据证明你是正当防卫的情况下。

在取得证据后,可以交给工作人员所属的单位、上级部门或者纪检机构,由工作人员单位自己监督改正,上级部门监督改正,或者纪律监察部门监督其改正。当然,如果本身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然后再国家赔偿。

不过,日常执法或者执行公务中不太严重的侵权行为,即就是这种类似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如果有实锤证据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侵权,相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有关单位,一方面会对工作人员进行处理,一方面肯定会对你进行赔偿的。

综上所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不构成刑事案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扰乱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无管辖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要么违纪,要么犯罪,不存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问题。当然超出必要限度不再认为是执行职务时也可以治安拘留,不过这个比较复杂,以后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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