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赵先生在凌晨室内的响动惊醒,发现室内有人,便质问:为什么闯入住宅,称是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深夜值班发现赵先生家门开着,按铃无反应的情况下进房检查,赵先生到物业管理处投诉,物业管理处只是口头表示歉意,赵先生要求解释入室的原因是,物业管理处却拒绝给予明确答复,于是,赵先生将物业管理公司诉讼到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法院审理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辩称:在值班是发现赵先生家门开着,按铃无反应的情况下进房检查,完全履行职责,对业主赵先生家完全负责。根据相关物业管理制度,及当时现场的情况,赵先生家没有任何物品丢失,在此种情况下入室行为不构成侵权,物业管理公司遇到紧急情况下,应按登记的电话号码立即通知,在无法通知业主时,应请公安人员开启房门,因此保安入室是违纪,违反了物业管理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
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秩序维护员发现业主家门开着,没有请示值班主管的情况下,擅自进入业主家查证,该行为超越了应有的权限,违反了公民住宅不受侵害相关法律构成侵权。
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秩序维护员一岗位,承担着十分特殊的岗位职责,他们的一举一动关联这物业的形象,是物业管理最为重视的岗位之一。
本案例的审理结果是:法院认为赵先生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形成了委托管理关系。保护业主的安全,维护业主的利益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如措施不当侵害了业主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业主深夜熟睡之机入室,给业主带来了一定的精神刺激,影响了生活,应该就此不当行为承担责任,在履行职务中侵害了业主的权利,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问题,被告工作人员深夜入室给熟睡的业主带来一定的精神恐惧,应给予适当的精神抚慰,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向赵先生赔偿精神抚慰金元
赵先生能够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理应得到理解,物业管理公司应主动查找相关的法律,法规,做法积极应对的准备,还应主动与业主沟通,争取双方能够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