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的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等各学段具有昆明市户籍或《云南省居住证》的在籍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办法》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主要有6类。
这6类学生包括: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父母残疾家庭子女(学生)或本人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孤残学生;
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参照《昆明市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执行);
“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突遇自然灾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等)。
《办法》明确,教育行*部门和学校负责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申报,对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进行复核和校验。学生持经民*局、扶贫办、残联、学生户籍或临时居住证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的认定意见(任意一种类型)向学籍所在学校(园)申请资助,资助工作由各级教育行*部门(高校)按照相关资助*策完成。若发现学生隐瞒、捏造家庭经济状况,伪造证明等行为,同级教育行*部门和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都市时报
编辑:郭成明
责任编辑:黄元杰
编审:王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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