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12-:12来源:昆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昆明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服务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事项名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昆明市主城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呈贡区)城市规划范围内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年8月27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的防护等级、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进行质量监督竣工验收。
规范性文件:《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质量认可。第十九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天,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质监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18号)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除涉密件外,其余均已公开,具体内容可通过互联网搜索下载。
三、实施机关
昆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受委托组织,受昆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办理该事项。负责该事项的受理、现场勘察、检查。
昆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办理该事项的法定机关。负责该事项的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
四、办理条件
(一)予以受理的条件:
人防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足部分的已补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属于易地建设的,易地建设费已足额缴纳。人防区域已取得合格的检测报告,并运行正常。具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完整的技术档案和竣工资料。
(二)不予受理的情况:
未取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完整的技术档案和竣工资料;需补建或需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还未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五、受理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受理。
六、受理形式
受理形式:网上办理
办理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