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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绿生中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昆明市官渡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税眼朦胧评注:
“官国税稽处[]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云南绿生中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虚开的份发票涉及的税款,按属期分年度作进项税金转出,补缴增值税2,,.59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根据上面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内容和国税函[]号的规定,我们可以推断云南绿生中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满足“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条件。
所谓“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根据国税发号的规定,要满足四个条件,即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可见,“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只是“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四个条件中的一个条件,云南绿生中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短短的公告中一再强调自己和供应商存在真实的采购业务,对投资者来说,并没有卵用。也就是说,作为受票方的云南绿生中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必然不满足“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其他三个条件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条件。换句话说,云南绿生中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么知道销售方使用的不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要么知道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内容与实际不符,或者有证据表明云南绿生中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一再强调自己和供应商存在真实的采购业务,这样的信息,对投资者来说不仅没有卵用,而且还容易误导投资者。国税发号规定,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云南绿生中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供应商进行真实采购业务取得的专用发票不代表就是“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不是“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就不能按照上面的规定处理。国税发号规定,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低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号)的法规处理。查阅国税发[]号和国税发[]号的规定,税眼朦胧认为,如税局按照这两个文件中的任何文件对云南绿生中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处理,预示着公司要实现对供应商的追索权恐怕很难。另外,如果云南绿生中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成本根据已有司法判例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如是其他情况,存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总之,看过公告,投资者并不知道公司在税务究竟做了什么?存在什么风险?
公司公告的目的,就是向投资者提示风险,直接明了痛快些!不行吗?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云南绿生中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年12月8日收到《昆明市官渡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官国税稽处[]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情况说明
(一)与陇西县利博药业有限公司采购业务
公司年至年期间,与陇西县利博药业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采购紫丹参、香附、当归、甘草、柴胡等中药材,其中取得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合计金额共3,,.50元,不含税合计金额3,,.96元,进项合计税额,.54元。
上述采购业务为真实发生的采购业务,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收到的货物全部作为公司的中药产品原材料,制成了成品并销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时间办理了认证抵扣。
(二)与福建万绿欣医药有限公司(原漳州万丹医药有限公司)采购业务
公司年至年期间,与福建万绿欣医药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采购藏红花、龙眼肉、胖大海等中药材,其中取得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合计金额共14,,.00元,不含税合计金额13,,.84元,进项合计税额1,,.16元。
上述采购业务为真实发生的采购业务,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收到的货物全部作为公司的中药产品原材料,制成了成品并销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时间办理了认证抵扣。
(三)与文山州金福三七销售有限公司采购业务
公司年至年期间,与文山州金福三七销售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三七中药材等中药材,其中取得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合计金额共1,,.00元,不含税合计金额,.26元,进项合计税额,.74元。
上述采购业务为真实发生的采购业务,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收到的货物全部作为公司的中药产品原材料,制成、成品并销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时间办理了认证抵扣。
二、处理情况说明:
由于上述三家供应商被当地税务机关认定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昆明市官渡区税务局稽查局于年5月至年10月对我公司与上述三家采购业务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检查。
经过检查认为,公司年至年间向上述三家的全部采购业务涉及的税款金额为2,,.5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已经过认证抵扣的进项税全部不能抵扣。
昆明市官渡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我公司下发的“官国税稽处[]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公司将上述虚开的份发票涉及的税款,按属期分年度作进项税金转出,补缴增值税2,,.59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整改措施
1、公司向上述供应商采购的紫丹参、香附、藏红花、龙眼肉、胖大海、三七等中药材确实为公司生产产品所需原材料,为真实的采购业务,公司按照市场价格进行采购,并支付了全部货款,且在规定时间认证了发票。公司接受昆明市官渡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处理决定,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层对此事件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司的管理层及各业务部门对税务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学习,进一步完善业务规则和财务制度,在经营中牢牢树立规范意识,避免不合规票据流入公司,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公司将保留对上述供应商的追索权,如有进展公司董事会将及时进行披露。
四、备查文件:
1、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官国税稽处()号)
特此公告
云南绿生中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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