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具体如下:
01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昆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工资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构成或者本市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确定)。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按照昆明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年昆明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4,.00元,月平均工资为7,.58元。因此,年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为23,.0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社保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16号)文件规定,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执行标准为:一类区为1,.00元,适用于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和安宁市、嵩明县;二类区为1,.00元,适用于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区。
02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标准为12%;非财*供给单位,可在5%至12%范围内确定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03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职工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按元计算)+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
04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执行时间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本通知下发前,年住房公积金少缴的单位,可进行补缴。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可通过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或各服务网点,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区公积金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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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段正祥方维林排版:李云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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