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策措施》(云*办发〔〕45号)、《云南省能源局关于修订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云能源规〔〕号)、《关于印发昆明市支持市场主体财*资金网上公开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昆*办〔〕11号)、《昆明市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昆*办〔〕22号)等规定,现就我市年一季度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市级建设补贴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补贴资金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对象
1.在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登记的企业;
2.其它符合申报充电基础设施奖励和补贴条件的单位或企业。
二、申报条件
1.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应当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等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云南省、昆明市关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有关规定;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原则上由单一企业申请,且企业注册地在昆明市;
3.自年10月1日至年3月31日,在昆明市完成投资建设、项目通过验收,且已满足社会上线运营、对外提供公共充电服务、接入市级新能源平台的充电设施、集中式充电示范站,均可申报本次补贴;
4.新建小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按要求配建的,包含已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内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在本次申报范围。
补贴资金分类
1.公用或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公用或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公共直流充电设施元/千瓦(换电站按照公共直流充电设施标准计算)、交流充电设施元/千瓦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充电设施总功率与配套专用变压器总功率相匹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2.集中式充换电示范站补贴。对在主要街道路边、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等地单独报装变压器容量在kVA及以上的集中式充换电示范站,按照20万元/座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市、县各承担50%)。
3.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自有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对自筹资金自主建设或引入第三方企业建设运营并向社会开放的充电设施,按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补贴标准给予建设企业一次性建设补贴。
时间要求
年4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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