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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8/27 16: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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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消费者投诉要有文字材料或投诉人签字盖章的详细口述笔录,具备以下内容:
  投诉人的姓名、住址、邮*编码、电话号码等;
  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编码、电话号码等;
  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并提供凭证(发票、保修证件等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2、未经受理投诉单位同意,不要邮寄票证、单据(可以提供复印件)和实物,以防丢失。
  3、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的范围包括消费个人购买、使用的生活消费品和使用服务中发生的有关质量、价格、卫生、安全、规格、计量、说明、包装、广告等方面的问题。
  只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消费者协会均应受理。
  4、消费者写投诉信时一定要实事求是,反映的事情要准确,既不夸大,也不缩小,不能感情用事,任意歪曲事情真象,也不要使用侮辱性的语言,更不能把自己使用不当等消费者自身原因造成的商品性能出现的问题,推到经营者身上。
  (二)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的依据与范围
  1、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的范围,依据以下几方面确定:
  第一,消费者协会的性质。其为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二,消费者协会的法定职责。
  第三,受理投诉的法律定位,是对平等主体——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进行民事调解。
  第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范围
  一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对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进行调查、调解。
  二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对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进行调查、调解。
  三是对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进行调查、调解。
  四是遇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至三十九条所列情况,投诉人当时不能提供明确的被投诉方的,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找应负责任者,能够确定的,应予以受理。
  五是对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问题投诉,应告知投诉者保留现场和证据,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诉的消费者坚持要求消协调解的,应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调查中现场或证据可能被破坏调解不成的,应及时结束调解程序,指导投诉人选择其他途径解决。
  六是投诉内容按规定需要由行*部门处理的,建议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部门申诉。对已向有关行*部门申诉,但久拖不决,未给消费者追偿损失,消费者又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该行*部门反映、查询并提出建议。
  七是投诉人提出可信服的理由或者新证据要求消费者协会支持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的,消费者协会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或创造条件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二)各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受理电话和地址

单位投诉电话地址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

上海市消费者协会-华山路2号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建国道庆安街36号

重庆市消费者协会-渝中区沧白路73号

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福州市省府路1号

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武汉市武昌市东湖路号

安徽省消费者协会-合肥市巢湖路号五楼

陕西省消费者协会-西安市省府大楼11层

河北省消费者协会-石家庄市裕华东路号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长春市大经路号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南京市北京西路30号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济南市历山路号

辽宁省消费者协会-23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

山西省消费者协会-太原市开化寺街号

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杭州市孩儿巷思敬里1号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郑州市红专路4号

贵州省消费者协会-贵阳市八鸽岩路4号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兰州市皋兰路号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广州市越秀北路号

江西省消费者协会-南昌市省府大院省工商局转

青海省消费者协会-西宁市北大街3号

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长省市枫林一路9号工商局内

海南省消费者协会-海口市机场西路4号特区工商大厦14层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广州市较场东路5号

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486哈尔滨市道里区防洪胡同4号

武汉市消费者协会-武汉市汉口洞庭街号

西安市消费者协会-西安市二府街27号

厦门市消费者委员会-厦门市镇邦路24号

合肥市消费者协会-合肥市长江路号

沈阳市消费者协会-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号

长春市消费者协会-长春市西四马路四五小区13楼

青岛市消费者协会-青岛市福州路87号

南京市消费者协会-南京市大行宫科巷东白菜园21号

大连市消费者协会-3西岗区民运街22号

宁波市消费者协会-宁波市江东宁穿路49号

成都市消费者协会-成都市鼓楼北三街1号

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哈尔滨市道里区高谊街头65号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深圳市上步路8号市府二办附一楼

四川省消费者委员会-成都市永兴巷十五号省府综合楼四层

云南省消费者委员会-昆明市新闻路28号附1号

西藏消费者协会-拉萨市宇拓路13号工商局转

内蒙古消费者协会-呼和浩物市呼伦北路1号环亚大厦

广西消费者协会-南宁市星湖路27号

宁夏消费者协会-4114银川市利民街91号

*消费者协会-乌鲁木齐市人民路56号

二、工商管理部门(热线)投诉须知:1、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被投诉方属于工商行*管理部门管辖时;2、当您在消费过程中,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3、当您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黑窝点”时请您拨打投诉举报电话,我们将帮助您调解纠纷;如发现经济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将依法查处。拨打方法拨打时需要判断是向哪个地区工商管理部门投诉:消费者投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工商行*管理部门管辖。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管理部门投诉。拨通电话后,如您需投诉或举报,请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回答问题,如实说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及投诉请求,并说出自己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和被申诉方的名称、地址、电话。另外拔打是收费的,消费者申诉案件,由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管理机关管辖,如商家在异地需商家所在地区号+.注意事项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诉方;(投诉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具体的商家信息,如店名、地址、电话等)(二)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三)属于工商行*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管辖范围可以分为: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执法的有关工作。管辖范围涉及:职能和属地两个方面)(四)消费者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情况(一)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三)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四)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五)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六)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法规及规章的。时限(一)自收到申诉书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二)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扣除检测等时间);调解不成终止调解。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可登录国家工商总局公众留言系统
  可登录石家庄市消费投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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