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校园人员、车辆、物品出入管理制度
(一)本校师生员工、家属和其他在校内学习、工作、居住的人员,进入学校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二)凡是在校园内从事服务、建筑施工等临时工作人员,凭办公室办理的《临时出入证》出入校门。
(三)严禁小商小贩、推销人员及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
(四)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接待部门要事先报告办公室并由办公室通知门卫后方可进校,并事先征得学校领导的同意。
(五)骑自行车出入校门一律在下车线外下车,步行入校。
(六)内部车辆及与有经营性业务往来和机动车辆,凭办公室办理的《车辆通行证》进出学校。
(七)校外车辆进校时,在停车线外接受检查、核实和登记,方可通行。
(八)严禁出租车、机动三轮车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须进入校区的要经检查、核实和登记后方可驶入。
(九)携带物资出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相关部门签发并加盖公章的凭条。
(十)检查人员发现证物不符等可疑情况,有权将所带物品扣留,情况清楚后方可放行。
第二条校园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学员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职责管理:
(一)学校安全工作应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配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制度。
(二)校长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是第二责任人。办公室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各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
3.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4.校长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法制观念,熟练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熟悉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变化,定期、不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并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
5.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认真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学员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申报制度、处理突发事故的方法、流程,以及紧急状态下组织学员自救自护的办法,具备分辨安全、危险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安全教育和培训
安全教育应以学员为主,同时对教职员工开展教育,内容包括: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安全教育、用电安全教育、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体育运动安全教育、网络安全教育、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和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重视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增强师生自救、自护和互救的能力。根据学员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确定各年级段安全教育目标,形成教育递进层次。
1.低年龄学员(3岁-10岁)安全教育应使学员初步树立安全观念,了解和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安全知识,熟记常用的报警、援助电话,具备初步的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掌握紧急状态下避险和自救的简便方法。
2.高年龄学员(10岁-18岁)安全教育应使学员自觉遵守安全法规,保护公共安全设施;熟悉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掌握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危险判断能力和防范事故、抵御暴力侵害的能力。
3.毕业班安全教育应使学员树立安全观念、法制观念和公德意识,自觉遵守安全法规,维护公共安全,懂得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熟悉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掌握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和事故发生后请求救助的基本途径,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危险判断能力和抵御暴力侵害的能力。
4.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利用活动类课程时间,每月定期对学员进行安全集中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
5.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师生开展消防逃生演习。
6.将开学初、放假前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员介绍水陆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等。
7.与家庭密切配合,注重学员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疏导工作,帮助学员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员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8.把安全工作作为家长会、家长工作的重要内容,增强安全教育效果。
9.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严禁体罚学员或变相体罚学员。
10.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三)安全制度和检查
1.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层层签订安全书,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2.建立、完善安全工作常规管理制度。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3.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在每学期开学前,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卫生保健品、化学药品、食品卫生、安全警示标志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雨季、防火戒严期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
4.定期、不定期对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5.每年的工作总结应有安全工作的内容。重点安全专项检查应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上报主管部门。
6.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部门和管理、评估的重要内容。建立有关工作制度,定期进行查验或完善,作出工作记录或检查记录。
7.校园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校内设施安全
1.加强校舍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
2.各项工作
负责人应定期进行自检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职能部门。
3.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管理。按规定在教室、活动区、走廊过道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器等规格正确、灭火性有效,有关管理人员能熟练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
4.应加强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线路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严禁在校园内焚烧纸张、垃圾。
5.加强对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管理,防止反动、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内容影响学员。
(五)校外活动安全
1.加强校外大型集体活动的管理。组织学员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
2.实行大型活动批准制度。组织学员到外地或较远地方旅游、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经分管副校长、校长同意。组织学员参加集会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在教育计划内安排的学员外出活动,应经分管副校长、校长批准。
3.外出前须进行安全教育,并配备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必要时应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员前往。
4.组织学员参加实验、实习、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
5.校长有义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员参加的没有安全保障的社会活动。
6.重视和加强车辆管理。机动车辆应加强保养和维护,集体活动租用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应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许可,按规定运行。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聘用无证和技术不良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
(六)校园秩序安全
1.重视校园治安秩序管理。保安人员、值班教师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学校领导应轮流值班,认真履行值班职责。
2.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防止投毒等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3.与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协作,在重要、特殊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4.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应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学校应配备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监控设备,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5.应与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文化、综合治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周边环境治理,为学员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条校园内部治安管理制度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及工作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全院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增强法治观念,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自觉维护校园秩序和校园稳定,共同努力创造平安校园、文明校园、和谐校园。
(一)校园秩序管理
1.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及工作秩序。
2.经批准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同时将活动目的、内容、人数、时间、地点、负责人等报告学校,经批准后按规定进行。活动期间应保证安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秩序。
3.未经批准,严禁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造谣惑众、煽动闹事、谎报险情、制造混乱。
4.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校园进行宗教活动。
5.严禁参加任何非法组织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6.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成立社团组织。经批准成立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7.未经允许,禁止在校园内书写、张贴、散发大小字报。
(二)校园安全管理
1.各类人员应自觉维护校园治安秩序,遵守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2.校园内不得酗酒、聚众赌博、聚众闹事、高声喧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严禁打架斗殴、吸毒贩毒或私藏毒品,严禁从事色情等活动。
3.严禁携带管制刀具入校,校园内不得违反相关规定生产、存储、运输、携带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4.严禁侵犯公私财产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严禁诈骗、偷窃、偷盗、购买和销售赃物、抢劫、抢夺等行为。
5.各类人员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维护校园消防安全,爱护消防设施和器材。师生均有举报破坏消防设施设备人员和行为的义务。
6.严禁在教师、宿舍私拉乱接电源线、违章用火用电。职能部门、班主任、宿管等负有检查、监管的义务。
7.严禁堵占消防车通道和紧急疏散通道,不得圈占、移动、损坏消防器材及设施或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
8.严禁燃放烟花爆竹、随意焚烧物品。
9.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按规定时速和路线行驶,在指定停车场停放,不得违章占道,不得鸣笛,严禁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不得违章搭人,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地点。
10.外来暂住、务工人员必须按《泸西县外来人口治安管理办法》办理暂住手续。
(四)校园公共场所管理
1.师生严禁翻越围墙出入校园,未经允许不得通过大门外的其他途径出入校园。
2.爱护校园公共设施和公共财物,遵守公共道德。禁止打鸟、捕鱼、践踏草坪、损坏花木、遛狗、乱贴乱画及乱扔乱摔物品等行为。
3.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在指定地点张贴。未经许可不得散发宣传品、印刷品,不得擅自撕毁、覆盖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学校的张贴物。
4.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有关规定,不得传播虚假和有害信息,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歪曲事实,诽谤、侮辱单位和个人。
5.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安装音响、广播及电视设备,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等设施设备。
6.未经允许,禁止在校内摆摊设点,进行售卖、推销产品和收购旧货废品等活动。
7.校内商业店铺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制度合法经营,不得占道和超时经营。严禁在校园内销售假冒伪劣变质商品和学校明文规定禁止学员购买、使用的电器、烟酒等。
8.违反上述制度的,学校相关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对不听劝告者,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或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巡逻护校制度
(一)值班人员、保安等忠于职守,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并按要求坚持巡逻,加强巡逻密度和次数,确保要害部门的安全。
(二)根据违法犯罪分子的特点,确定巡逻时间和防守地点,以便及时发现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三)发现犯罪分子作案要立即报,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奋力捕捉。
(四)发生事故要奋力抢救,并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处理。
(五)巡逻人员严禁喝酒上岗。
第五条学校门卫制度
(一)外地、外单位联系工作和有事找师生必须认真核实、登记。
(二)无特殊情况,工作、学习时间一律谢绝校外人员进校。
(三)必须确保入校车辆、人员登记率达%。
(四)密切注视校园及周边环境治安动向,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五)做好值班室及周边卫生清洁保洁工作。
(六)对外来人员不遵守门卫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送派出所,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第六条消防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证正常的教学、教研和学习秩序,保障公共财产和教师、职工、学员的人身、财产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全校师生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针,积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三)学校法人代表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副校长是消防管理人;办公室是单位常规消防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各项工作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的具体责任人,各办公室教师具体负责处(室)的消防安全工作;各班班主任是本班消防安全的具体责人,负责本班教室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教职工应当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落实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抓好各种具体的消防安全工作管理。
(五)积极开展消防工作,校长履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职责。分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做好消防工作的指导、协调等工作。办公室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分管副校长负责,按照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要求和安排,实施和组织落实相关的消防安全职责。
(六)学校办公室、教室、走廊、运动区域等区域是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当按照学校的消防工作要求,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七)学校应当按照消防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校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落实。
(八)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教学活动中凡需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和剧毒物品及有害菌种的,先报告学校进行消防备案,设安全放置处所,明确专人保管,建立使用卡,严格使用管理。
2.易燃、易爆、放射性和剧毒物品及有害菌种统一由学校设仓贮存,不准私自贮存。
3.贮存汽油、柴油的部门必须特别注意安全。
4.领用剧毒危险物品时,需经分管副校长同意,两人一同领取,违反规定的,保管人员应拒绝发放。
5.领用剧毒危险物品不能超过教学需要的使用量限额。如需较大使用量的,须报分管副校长签批同意并备案。
(九)临时动火审批制度
1.教育教学活动中需要动火,必须报请学校审查批准,作好防火安全准备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挥,才能进行动火。
2.动火完毕要当即清理现场火种。
(十)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及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因此而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其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报请上级给予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一)本制度适用于规范和指导本单位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规定办理。
(十二)职责
消防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贯彻《消防法》等消防法规。
2.负责规划面向全校师生员工的防火安全和遵纪守法教育,组织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培训、演练和消防知识宣传活动。
3.负责召开消防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讨论本单位上报的消防方面的难点、热点、重大隐患以及整改方案和工作制度等问题。部署全校性定期与不定期的防火安全检查工作。
4.发生火灾积极指挥组织扑救,组织调查火灾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
5.组织制定火灾紧急疏散预案。
6.根据防火安全要求,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制度,对火险隐患及时整改。
7.加强防火重点部位的管理,做到定点、定人、定措施,对可能发生火灾的危险点必须制定可行的灭火方案,对开展的防火工作做好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8.派送消防管理人员培训学习,对在消防中成绩突出的部门、个人进行奖励,对消防工作不力或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部门、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义务消防员职责:
1.积极参加消防知识学习,培训工作,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2.执行各项防火制度,做好防火宣传,熟悉单位的防火安全情况。
3.维护好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4.发现火警立即报警并积极参加灭火工作。
师生员工防火职责:
1.自觉学习消防法规和知识,提高消防意识。
2.严格执行学校各项防火制度和操作规程。
3.爱护消防器材,不挪用和损坏。
4.对违反防火制度,损坏消防器材的行为,有权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
5.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报告,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扑救。
第七条周边环境安全治理制度
(一)学校周边环境治理涵盖师生人身、食品卫生、文化活动等方面,系综合性治理,应取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与通力配合。学校对周边环境应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