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保安服务业依法开展保安服务活动,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5月14日。
《管理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保安服务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定期开展保安服务业典型宣传选树工作。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实行“一事一奖”。同时,鼓励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向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或者购买保安服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保安师资格证书。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保安员证核发工作,在线受理保安员考试预约申请并开展资格审查,现场一站式完成信息采集、上机考试、体检体测、照相制证,落实“随到随考”,实现保安员考试发证“一次办好”。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条件招录保安员。保安员取得保安员证后方可上岗服务。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服务许可的,发证公安机关经查证属实,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且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安服务许可。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派驻警务代表制度,督促指导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落实枪支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武装守护押运“人、车、枪、弹、款”的安全。
《管理办法》提出,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被客户单位投诉举报较多等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重点检查并约谈;存在以转包的形式开展培训业务、以实习的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等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
被检查单位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有关规定,情节轻微、可以当场改正的,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可以口头责令其当场改正;依法应当被责令限期改正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对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新时报记者:卢震
编辑:刘丹